党建工作

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

发布者:fladmin发布时间:2020-04-25浏览次数:865

学院党组织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院(系)级党组织工作标准》要求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是学院党组织的基本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为学院党组织会议成员。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党组织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有关党的建设,包括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干部推荐和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结合实际研究落实意见,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决定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以本学院党组织名义上报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决定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分工、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任免调整;讨论制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加强对学术组织、研究机构和学生社团等的引导,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对党支部工作指导,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及党校分校相关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六)听取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审核把关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听取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情况报告;

(九)其他需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会议议题应事先由书记确定。委员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充分酝酿基础上,事先向书记提出,经协商后确定。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一般不列入党组织会议议程。

第七条会议前,党组织应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党政主要领导应就议题加强沟通酝酿,并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党总支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九条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会议纪要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体现议决事项和内容。由党总支暑假签字认可,必要时可下发。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师生党员意见建议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实名制投票方式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或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十五条 对未能参加党总支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负责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议的内容,必要时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除需要保密之外,应通过一定形式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并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党组织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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